您好!我是2009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在学校双选会上本人与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于今年七月份到单位报道工作,于7月14日与公司签订了10年劳动合同,并且规定三个月试用期以及九个月见习期,总计一年后转正。
我在公司工作了两个月,于09年9月09日提交辞职报告,并于9月14日正式离开岗位。
但是在回公司总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公司以人才招聘损失为由向我们个人收取3000元的招聘损失费,如不缴纳这笔损失费用公司则不予办理各项关系转移手续,并且不开离职证明。
这对我们重新择业造成很大影响。这对我们重新择业造成很大影响在这里,我请教各位专业人士,公司这么做到底合不合法,能不能收取这么高额的损失费用。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