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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类,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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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21583什么是编号?

民事类,婚姻家庭

我想问一下,我们同居10年了生了一个小孩,也么领结婚证,现在不打算在一起了,可是我的财产怎么分配,所有的财产的是我的名字,他能分到吗。

咨询者:fa246920内蒙古
[咨询时间:20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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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陈晓云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810012526
积分:364502
]
回答时间:2011-06-28 12:00
陈晓云
1、因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不属于事实婚姻,因未登记不构成婚姻关系,双方有一方离开即告解除同居关系,孩子、财产有争议可提请法院解决。
2、如对方不能证明他有出资的,房屋归你,他分不到。
3、孩子抚养协商不成,法院一般按: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6-28 14:38
魏国鹏
1、你们没有登记结婚,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的,在法律上不要属于夫妻关系,所有财产写了你的名字,在法律上就视为你的个人财产,男方是无权分到的。
2、如果男方证明是他出资的,由于写了你的名字,视为他对你的财产行为,他是无权要求返还的。
3、孩子协商抚养,不能协商的,孩子的抚养问题这样解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孙湖律师
[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手机:18047179667
积分:18263
]
回答时间:2011-06-29 11:26
孙湖
哪个地区?需要详细……可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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