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原房主的证明,才能完整。贷款需要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共同承担,而是由债务人承担。
男方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一女子同居,在同居期间男方出资购买房屋一套,其中女方也出了一部分钱,但房产证办理的是女方名下,现女方提出分手,南方能要回他的那一份财产吗?(房屋是二手房,男方手上有当时买房的时候房主打的收条,收条上写明了今收到李主任(男方)付房款xxxx元,但只是写的李主任而没有写男方的名字,这样的收条可以作为证据吗?)另外,在两人的关需存续期间,女方为在外地买房、做生意等要求男方贷款15万元,这个贷款能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