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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死亡后,祖父母是不是未成年子孙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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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18806什么是编号?

儿子死亡后,祖父母是不是未成年子孙的监护人

我们夫妇和儿子一直共同生活。我们夫妇和儿子一直共同生活前年我们出钱约3万元为儿子操办婚事。

婚后,我们和儿子、儿媳共同生活,由我持家。婚后,我们和儿子、儿媳共同生活,由我持家我儿子每月上交家庭800—1000元。

去年儿媳产下三胞胎,最小的仅1.2公斤,是我们夫妇倾尽积累和借款5万多元才保住3个孙子的生命。

去年我儿子不幸死亡,三个未成年孙子一直由我们夫妇(祖父母)和儿媳共同抚养。

现在,我儿媳突然提出她是三个未成年子孙的唯一合法监护人,我们夫妇(祖父母)不是3个未成年子孙的监护人,并偷偷将三个未成年子孙带到外地。

我不同意,认为我儿子死亡后,三个未成年子孙一直由我们夫妇(祖父母)和媳妇共同抚养。

如果说,我儿子死亡后,只有我儿媳才是三个未成年孙子的监护人,祖父母不是三个未成年子孙的监护人的话,那么,就等于我们夫妇含辛茹苦,老年失子之后再失去三个孙子,这是什么道理?请问:儿子死亡后,祖父母对三个未成年孙子尽到抚养责任,其是不是三个未成年子孙的监护人?

咨询者:fa244036广东
[咨询时间:201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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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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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时间:2011-06-20 21:38
魏国鹏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顺序是《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张勇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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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6-21 07:54
张勇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吴君瑜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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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6-21 09:07
吴君瑜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你儿媳是你孙子的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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