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包产到户,把土地承包给个人时,我家是按六口人分得的土地,分别有承包人·承包人的妻子·两个女儿~还有承包人的父母,当时承包人的妹妹已出嫁别村,在婆家分得了土地。
承包人与其他村民一样与国家签订了十五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当时的政策是按每户人口分得土地以后生不添死不退,分完土地的第二年承包人家又生了一个儿子,因在分地后生人所以没有分得土地,分完地没几年承包人的父母就卖了房产住在了承包人的妹妹家,(卖得的房产钱全都给了承包人的妹妹,承包人没得到一分钱的家产,)父母在妹妹家居住期间,每年都给父母口粮,尽了应尽的赡养义务,直到去世,父母去世多年以后,1998年因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承包人又于国家续签了三十年不变的承包合同,二次承包合同上是五口人,因父母去世多年已没有他们的名字,这时的承包人户口本上是五口人,分别是承包人,承包人的妻子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但在承包合同上只写有五口人没有人员分配。
今年也就是2011年国家土地征用,把个人承包的所有土地都征用了,这时承包人的妹妹来要平分父母的那份土地征用款,请问,如果上法庭,是按第一次土地承包合同为证,还是按第二次土地承包合同为证,承包人的妹妹是否还有资格平分父母的那一份土地征用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