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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绝与养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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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17475什么是编号?

断绝与养子的关系

律师好,我领养了一个养子,领养时没有办理手续,现在养子16岁,书不念,经常在外面瞎混,没钱就拿家里的东西出去买,我说他还打我,我很气愤,想与他解除关系,请问要哪些手续,如何办理?

补充说明:
但是我领养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去法院会受理吗?去民政会给我办理吗?
咨询者:fa242460江苏
[咨询时间:201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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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张岩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426288531
积分:6133
]
回答时间:2011-06-16 23:12
张岩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该条还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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