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从工地上承包了两栋楼的轻工,由工地提供原料,甲把这份活以一平米1.5元的价格转给了乙,由乙自行招工,自行安排人员干活,由于乙没有交通工具,甲方便时,用私家车帮忙把原料从工程处运到工地上。
丙是乙招的工人,临时性的,按劳取酬,多劳多得。
丙在操作过程中不听劝告,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从三楼窗台摔到楼下地面上,摔断了脊柱。
当时,甲不在场。当时,甲不在场请问,甲有赔偿责任吗?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