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因民事糾分被人从6楼拖至4楼造成左膝前交叉韧带2度损伤软组织大面积损伤,右脚环骨啡膜伤前后韧带损伤,报110后经公安多次调解打人方拒不赔医药费和任何损失,我只能起诉,正赶上是2010年底12月底,法官让我先撤诉过了年后再告,我因好不容易申请到了法律援助律师所以没同撤就开了庭,对方百般抵赖但因事实证据确着判赔医药误工费1万2千元,可因对方代理人没开庭前就把法官叫出去沟通了,所以法官说我给伱们调解一下,而且是分开调解的,法官对我说虽然判了可是对方给不给我们不菅,我说申请强制执行法官说对方到法院一撒泼法院也没制,执行不出来我们也不负责,调解就算了给点是点。
因为我生活极其困难,看病也是借的钱,当时想先赔点钱我好去看病,而且法官当时说的话让我也很是慌张,所以就同意了调解赔了6000元。
后来我问律师后期再看病怎么办,律师说他有失误事先没告诉我调解后能不能再起诉所以我现在的伤还没有好,后期又花了很多钱看病,所以我想请问律师,像这种情况能否还能起诉或上诉或有什么方法能解决我后期看病所产生费用的赔偿,请教律师我该怎么办,还有没有可以解决的方法。
调解书如下: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刘某某(身份证号码120102xxxxxx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作地点,家庭住址...(略)
委托人代理人刘某某,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证号码120102xxxxxxx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作地点,家庭住址...(略)
委托人代理人崔某某,xx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0年6月16日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受伤。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623.6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丶被告李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执行方法:被告于2010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3000元。被告如未按第一次期限给付,原告有权按照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申请执行。
二丶诉讼费313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权 某
2010年11月26日
书 记 员 刘 某 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