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厂办大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未参加养老保险前在单位内部退休,但多年未发给生活费。
后来都是个人缴费参加养老保险,现在享受社会养老保险金。
问:在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中,应该如何补发生活费?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