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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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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14833什么是编号?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我们没有办理结婚证书,有了一个小男孩两周岁,两个人是因为男方家长们在中间破坏促成两夫妻分手,分手后男方家长还老是在背后破坏女方名誉。

请帮帮我我该怎么办,怎么样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应该有的权利。

怎样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可以让女方受到的精神创伤得到赔偿?

补充说明:
到目前为止小孩一直在男方抚养之下,跟同那方父母生活,在小孩什么年龄阶段打官司的话对女方比较有利,能否胜诉,或是不用法律渠道,两人共同协商后,双方所列字据是否能生效,
咨询者:fa239516福建
[咨询时间:2011-06-09
悬赏分:
解答数:3]

最佳答案

向鹏律师
[地区:上海-徐汇区
手机:13916958923
积分:17734
]
回答时间:2011-06-09 14:42
向鹏
您好! 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起诉要求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一般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判决。
您的满意就是我服务的动力!

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6-09 14:45
魏国鹏
孩子长期和女方共同生活的,女方有权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男方的行为不适合抚养孩子,跟随男方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 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陈福猛律师
[地区:福建-厦门市
手机:13606927210
积分:23678
]
回答时间:2011-06-10 13:38
陈福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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