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单位工作人员,听说政府要在某破产矿区进行棚户区改造,就连忙去该矿区联系买房,最后以两万元的价格从乙方买了一房,(当时乙方不卖,甲方还被乙方母亲赶跑了,之后甲方又连去3次,乙方出示了房产证,说没全部产权,甲说自己认识很多人可以办理,需要乙方协助即可,还说自己家开了两次家庭会议,都同意买,硬是把两万元摔在乙方家中,并亲自写下了合同,说双方如果谁反悔要赔偿双倍罚款),乙方原来在那开了一个小卖部,自从4月签好合同后,就开始处理小卖部的货物,减价处理煤、货架等相关物品,同时开始租房并对所租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连同小卖部停业等造成了数千元的损失,5月后甲方却突然反悔,说现在房产局不收礼也不给办过户了,却只同意赔偿500元的损失,请问这样合理吗?乙方可以要4万元的双倍罚款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