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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是否可说明之前的赠与已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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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13724什么是编号?

判决书是否可说明之前的赠与已无效?

父亲的遣产中有一间店面,虽在1989年经法院判给七个子女共有,但其中有一人自继承开始一直侵吞其余六人的租金,(六人共称甲方) ,甲其中一人因收不到租金,在1990年将属于自已的产权份额做了赠与公证给乙,(至今产权仍未转移) 以为乙有办法收到租金,但事与愿违,甲长期租金被侵吞,直到2001年甲联名起诉乙,2003年经法院判决得直。

请教:

1, 甲其中一人是因为收不到租金而在1990年做了赠与公证给乙,但后来甲又在2001年参加诉讼,2003年的判决书的主权人都是甲方的,此判书是否可说明之前的赠与已无效?

2, 甲的情况是否也可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30条:〝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已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

咨询者:yip123香港
[咨询时间:201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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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任明晓律师
[地区:新疆-伊宁市
手机:13519987166
积分:1809
]
回答时间:2011-06-06 16:44
任明晓
此赠与合同有效。但是因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屋的产权并未发生转移。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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