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于2004年把200亩耕地,卖给当地农村信用社,还约20多万元贷款和利息,当时每亩100元左右,期限25年。当时农民并不知情,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只是村干部连夜找了十几位所谓的 村民代表 签了名,不知村委会的做法是否合法?
现在那些村民代表大都反映是受了村干部的蒙骗,当时也不知情。就糊里糊涂的签上了名字。请问,在没有召开全体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的情况下村委会卖地是否合法?
况且,至今信用社没有给村委会还贷款的手续,我村账目上仍然欠信用社贷款和利息,虽然村委会与信用社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但至今信用社没给还款手续,这个合同是否还有效。村干部多次向信用社要手续,得到的答复是再等等,这里边是否有猫腻?
前几年国家不是已经取消了,村委会对信用社的贷款和利息了吗?是否是这笔款项至今未还?而是进了信用社的小金库?具体操作这件事的信用社人员是否先知道了国家的政策,而故意不给还款手续?实际上是这笔款根本未还国家信用社?
信用社当年就把耕地转包给了三个外村农民。这种情况下,我村村委会有权强制收回耕地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