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2008年9月,房屋管道大修期间,经过邻居的同意(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改动了楼顶的排气管和落水管,现在邻居重新起诉我家侵犯她的权益,请问民法中是否有管道改动超过两年,就无起诉的权利?
如今已经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请问针对这个诉讼请求,我们可以怎么做相应的辩护,怎样写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