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与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三、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除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还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
杨俭律师于 2011-05-27 16:17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