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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1052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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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或夫一方挪用公款后,借款人被骗致使款项无法追回,挪用人既没有因此而获取丝毫个人利益,更未用于家庭生活,且配偶至案发毫不知情。终审裁定“继续追缴赃款并依法退赔”。请问:

1、裁决内容系指追缴不成,应以合法财产退赔损失,还是追缴赃款后依法退赔给权利人?怎么样理解刑法第六十四条?

2、法院可否在终审结束后,以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为据,冻结并查封该家庭夫妻共同合法财产,乃至无任何法律文书即拍卖(目前流拍)生活居住地的住房?

3、挪用公款的行为形成的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妻或夫无过错方是否需要承担退赔责任?谢谢!

咨询者:fa103615北京
[咨询时间:2009-09-01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09-01 13:22
魏国鹏
1.应退赔给权利人。
2.属于一方的挪用行为,民法院无权查封夫妻双方的财产。
3.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请与魏律师联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魏国鹏律师于 2009-09-01 16:49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张宏伟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911808328
积分:310
]
回答时间:2009-09-03 15:47
张宏伟
具体事宜可以详细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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