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未告知子女将房产证及结婚证做为抵押物借款8万元,期限为三个月,借款条上只注明了本金,未注明借款利息,借款条上注明“逾期未还本金,房子归债权人所有。
”
借款条11年5月5日到期,父亲因病于5月15日过世,此期间子女只知父亲将房证做了抵押,但不知抵押在谁那里,也不知如何联系。
父亲过世后子女接到债权人电话告知应还款,并且说三个月的利息未付,可是母亲说父亲曾亲口告诉他利息已付。
父亲遗物中没有与债权人签定的合同、收据等字面文书。
与债权人协商卖房子还款,其拒不同意,也不让想买房子的人看房本。
这种情况子女可否做房产证挂失手续?是否可以以某种理由起诉债权人?子女只是想卖了这所房子还清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