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一亲戚的问题。经人介绍,男女双方于2008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女方第一女孩跟随生活,和男方形成了继父女关系。2009年11月7日男女双方又生了一个女孩。后因感情不和,女方提出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女孩。
在庭审期间,女方辩称:“她两个孩子都要”。男方辩称:“第二个女孩出生以来女方就放弃了抚养权,一次奶未喂过,没搂过一晚上。现在小女孩已经一周半了,能说话走路了。为了不改变儿童的生活习惯,为了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第二个女孩的抚养权应当属于男方。
糊涂法官现在出面调解说:“第二个女孩可以判给男方抚养,但男方必须拿一万元给女方。否则我就以女孩哺乳期不满两年为由判给女方。并叫男方支付女方一至十八年的抚养费。”
我们不同意法官的调解意见,坚持依法判决。但法官坚持二孩未满二周,未超过哺乳期为由判给女方。我们不能接受。其理由是:1男女双方婚姻续存期间共同抚养两个孩子,大孩是继女小孩未生女。离婚时不应将两个女孩都判给女方。2小女孩虽不满两周岁,但与男方有血缘关系,并且从一出生都是男方抚养,一直到今天仍在男方家生活。3男方的经济条件优于女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发展。4该孩从未哺乳过,从一出生都是男方喂养,客观上并不存在哺乳期,更谈不上什么两年之说。
请法学专家给予赐教,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