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支付就业服务与诚信保障金6000元。 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是一名大四的学生,找到一个对日外派公司,在2010年12月跟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对日外派实训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我们需要接受实训,实训周期为2-3个月,自2010年12月始至2011年3月止,我们需支付就业服务与诚信保障金6000元。
支付方式为:按上岗工资标准进行抵扣。支付方式为:按上岗工资标准进行抵扣工资在3000-4000元,每月抵扣750元,分期八个月,工资在4000元以上,每月抵扣1000,分期六个月。
在今年四月份,在该公司安排的一次面试中,我们被北京的一家公司相中,想今年7月份跟我签劳动合同。
该对日外派公司就想让我们给他支付这6000元,我就不想给。
因为给对日外派公司首先就没遵守协议,我们的培训时间实际上从2010年12月持续到2011年5月才截止,而且起初告诉我们外派到日本知名的企业,世界500强,但是我们最后只是签一家小公司,而且我们也不属于他们的外派员工了,所以我不想给他这6000元,我想咨询一下,这份实训协议有没有法律效益,我可不可以不支付这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