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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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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08724什么是编号?

离婚问题

老公有第三者三年,今年1月手机落我手上,发现短信,后来查到周末节日一天4,5个电话。

他承认下班与对方回对方家买菜煮饭,耍到9,10点回家。

他给我写了:3个月之内,与对方恢复成同志关系。

3年前4月份我就发现他们网上聊天,当时娃娃马上要高考,他给我写过:从今已后不在与对方上网聊天,不拉手,接吻,上床,否则净身出户。

对方一再提离婚,如离婚,能让他净身出户吗?谢谢了。

咨询者:fa232202四川
[咨询时间:2011-05-21
悬赏分:
解答数:6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6
赵荣烈律师
[地区:山东-潍坊市
手机:15863693133
积分:3097
]
回答时间:2011-05-21 20:39
赵荣烈
这种人身性的协议是无效的。不能让他净身出户,呵呵。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1-05-21 21:25
刘子若
如果你有确实的证据证实对方有外遇,构成严重婚姻过错,在离婚时应当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陈晓云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810012526
积分:364502
]
回答时间:2011-05-21 21:39
陈晓云
有权要求
吴君瑜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421398256
积分:68873
]
回答时间:2011-05-21 23:31
吴君瑜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对方仍有夫妻财产的分割权,不能净身入户。
喻远军律师
[地区:四川-成都市
手机:13658070317
积分:35032
]
回答时间:2011-05-22 08:25
喻远军
如果有证据证明过错,则过错方应当少分财产。
刘律师律师
[地区:四川-成都市
手机:13
积分:487
]
回答时间:2011-05-22 16:28
刘律师
建议收集其同居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对方就构成严重婚姻过错情形,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少分或不分。
如有疑问或需法律帮助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本律师。
电话:13518198654 办公QQ:1363957832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与交大路交汇处万贯金府机电城金府银座(九里堤公交站附近)。
刘律师律师于 2011-05-22 16:37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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