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岁8个月宝宝在幼儿园掩手了,经过医生诊断,右手中指指甲全部脱落,甲床损坏严重,指甲长出来的希望很小。
现在已经有20天了,幼儿园的老师每次陪着换药。
拜托问下律师:这个情况从法律上来讲,幼儿园应该给受害方什么样的说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