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在一家单位打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到现在也没与我们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今年1月15日公司开会说要我们回家等电话通知上班,并发了1个月生活费500元,可2月15日到现在6个月过去了,公司不通知我们上班,不发生活费,也不解除或者终止与我们的劳动关系,象这样单位该不该给我们发这6个月的生活费?我国有法律法规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