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们给客户开了一张增值税发票,让快递公司送给客户,但是近日发现发票并没有送达客户,而是被快递公司弄丢了,致使客户没有发票而拒绝付款。
现在该发票已超过进项税抵扣的6个月期限。现在该发票已超过进项税抵扣的6个月期限我们只能给客户该货款17%的优惠作为无法抵扣的补偿。
我们这个损失是否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需要取得什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