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的行为属于善意受让第三人,公安机关无权返还给甲。刘某有权起诉要求甲返还车辆。
魏国鹏律师于 2011-05-19 16:14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甲有一辆车,在乙的介绍下租给了丙,没有约定租期,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抵押给了丁。
丁又将车卖给了刘某。丁又将车卖给了刘某除了过户登记,其它的手续都齐全。
后刘某在偶然间得知车主是甲,要求甲进行过户登记,此时,甲才知道自己的车被卖给了刘某。
乙在逃没有被抓,丙因吸毒在服刑,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
请问,刘某要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且刘某在知道车是甲的情况下自己开车到公安局报案的,公安局先是让派出所扣押了车辆,后由公安局的在未通知刘某的情况下将该车返还车主甲,请问,公安机关的做法对不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