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是不当得利行为。
地产公司的四位副经理在职期间伙同经理一起在没经过董事长同意下,经过经理示意让每位各自找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不同的发票分别在几年里总共从公司拿走钱50万,70万不等。
他们这样做所谓的分红(公司根本就没盈利)。他们这样做所谓的分红(公司根本就没盈利)在公安侦查阶段几个人分别退回这些钱,在公安以职务侵占罪起诉到检察院,最后检察院以免于起诉驳回公安的直诉,其理由是他们几个得利属于正当得利,公安应退回他们收缴的钱。
检察院的做法公正吗?注:不说四个副经理跟检察院关系的亲密度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