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营业房,因开发改造被拆迁,和开发商达成一至意见,在原有位置,以一平方兑换一平方,在新建营业房中补偿。
原有营业房已经办理过房产证了,现在需重新办理房产证,请问还需要报乞税吗?新建营业房,比原来的面积大,大出来部分用现金买开发商的。
问,和原来同面积的那一部分用不用再报乞税,因为在原来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是已经报过的。
请老师具体点说,比如引用某条法律发规,或者案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