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公司下属办事机构,明知棚户拆迁房存在产权纠纷,却与对方签订了棚户搬迁安置房协议。
法院判决书下达后,我方持判决书要求签订安置房协议遭拒,理由是已与对方签了协议。
我方指出这种做法侵害了我方产权,棚改公司称:法律对棚改公司没有约束力。
法律对棚改公司有约束力吗?棚改公司与对方签订的协议应视为无效合同吗?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