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因需要租一套两居室居住,找到一家较大的房屋中介公司a,让他们帮助寻找。在a的引导下,看上了一套房子,就在要签订合同的时候,发现来签合同的并非房主,而是另一家房屋中介公司b,房主是将此套楼房全权委托给b的。
于是,先与b签订租赁合同,将租金交由b。再与a签订居间合同,将一个月房租的佣金交由a。
事后第二天,a要求把与他们签的居间合同还回。理由是建委审核,有和b签的合同就可以了,他们的是附属合同等等。
我自认为理由很不成立,合同既然是一式三份的,就该给我一份呀。先不说我与b签订的合同。这套房子是a带我看的,佣金也是给了a,我自然该留一份居间合同,他要是要回去了,日后有问题不就跟他一点责任也没有了么?
我不知道他这样无理要求要回合同是不是属于违法行为,或者毁约行为呢?她说,合同要回之后由他们公司负责保管,给我开据发票,发票上有合同号,到任何一家分店都能查到合同的。
我还是觉得说不通,我在合同上签字了,是乙方,我凭什么要还回合同?我有权那一份原件留在自己这里不是吗?
如果他这属于毁约行为,我是不是可以解约并要回佣金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