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机关近日查处了一起销售假冒某品牌商标的酒,销售额2万余元,库存尚有20余万的酒未销售。
在调查中,当事人供述为贪便宜(正规进价应为370元左右,其以250元价格购进)购进的,也是受害者。
目前,办案机构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案值较大,应该移送公安机关;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无当事人系在明知的情况下,应按商标法进行处罚。
为避免以罚代刑,保护干部,也为了不放纵犯罪,想咨询一下,此案是否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