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2010年2月份回临河的,中间我有回我户口所在地居住了三个多月时间(两次回去去中间隔一个月左右)。
他起诉我时间为2011年2月10日,地方管辖能有效吗?我查资料上讲必需被告连续居住一年才可以是不?
就针对以上地区管辖事项当地区法院己判决书都下来了,我在规定时间起诉撤销此判决,我有多少胜的把握?还有是不是要请代理人?在这边我没有一个亲人和这方面的朋友,希望大家给予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