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合本案,女方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姻而作登记,这样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2、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关系与事实婚姻关系没有冲突。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所以如果申请离婚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则婚姻有效,应提起离婚诉讼。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要看法院根据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意愿做出的判决,法院会考虑到女方的情况。
熊德武律师于 2011-05-09 10:15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