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你们好像还没有年满三十岁,等等吧。
你们好像还没有年满三十岁,等等吧。
您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是外地户口,我老公是北京户口,现在我的我的外地户口的哥哥有一小孩子,今年10月份将出生,我想落户到我的名下,给孩子一个北京户口,可以操作吗?我和我老公得具体情况是,我82年的,我老公83年的,现在没生育,并且我是少数民族(领养以后还可以生育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