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问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员工工作不满劳动合同期限提前辞职,应当象公司赔偿招聘录用费、安置费、专业职务费等费用的条款现在是否还有效?我现在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赔偿公司以前合同中要求的招聘录用费、安置费、专业支付费等费用(不符合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请帮助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