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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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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04630什么是编号?

劳动合同解除争议

您好!

请问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员工工作不满劳动合同期限提前辞职,应当象公司赔偿招聘录用费、安置费、专业职务费等费用的条款现在是否还有效?我现在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赔偿公司以前合同中要求的招聘录用费、安置费、专业支付费等费用(不符合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请帮助解答,谢谢!

咨询者:fa226601河南
[咨询时间:2011-05-09
悬赏分:
解答数:4]

最佳答案

丁光华律师
[地区:河南-濮阳市
手机:13137357799
积分:33144
]
回答时间:2011-05-09 19:23
丁光华
不用赔偿的

回答

3
贾金勇律师
[地区:北京-宣武区
手机:18910398833
积分:51451
]
回答时间:2011-05-09 09:15
贾金勇
无需赔偿。
张胜利律师
[地区:河南-郑州市
手机:13837125617
积分:924
]
回答时间:2011-05-09 09:30
张胜利
这些约定是无效的。
闫婷婷律师
[地区:山西-太原市
手机:15834022614
积分:2268
]
回答时间:2011-05-09 09:42
闫婷婷
1、合同中约定的那些费用应属无效。
2、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008年1月1日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08年1月1日后解除的,如果有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如用人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单位还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只不过,该经济补偿是从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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