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是外地人1996年进入厦门一家大型上市国有企业{物流公司}。当时进入公司是做一名搬运工,当年公司没有跟我们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当时我们有办厦门暂住证户主是公司的{不过现在手里没有以前的票据},后来因公司业务发展,2001年我调到公司做正式职工(现在的职位是仓管),领固定工资,当时有签用工协议,(现在手里没有当时的协议,但是有当时工资条和那一年的暂住证,)到2002年2003年才开始签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这几年的合同有跟集团公司签的,也有跟股份公司签的,最后一次的劳动合同是现在的子公司签3年,工作性质和工作地址都没有变)现在劳动合同就快要到期了,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 我现在想与公司签无固定期合同,如果公司不跟我签我能得到补偿吗?能补偿多少年?
2 如果公司安排我到其他子公司或其他部门其他职位(工作地址不是在现在的工作地址或者是外省)我不去能得到补偿吗?
3 员工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能不能以业绩考核来淘汰员工?(其实是变相裁员)如果被淘汰的员工能得到补偿金吗 ?
4 如果公司要迁走(搬迁到别的地址),我不去能不能得到补偿?
5 补偿金是按年平均工资算,要不要加平时的奖金和年终奖金,年平均工资是算去年的还是算签合同之日至合同结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