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六月5日我村主任因涉嫌雇凶打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村主任一职一直为其保留,请问这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相符合吗?那么该人出狱后是否可以自动复职呢?这一条到底该怎样理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