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理由应是其他月份的已过诉讼时效,仲裁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2009年10月6日起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009年9月5号进入一家化妆品店做销售人员 2010年3月3号被调到公司做区域经理 2010年5月调到加盟部做加盟经理 2011年1月25日上交辞职报告 2011年3月17号正式离开公司
我去咨询了当地的劳动仲裁 不是应该赔偿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吗 为什么仲裁只能给我申请2010年5月至2010年9月份的双倍工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