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车祸中,电动摩托倒地后被货车撞,死了三人,责任分配具体现今未明。
但是在对电动摩托的鉴定中,报告依据了gb17761文件,以电力助力自行车最高时速为20km来评定。
可是现今市面上的电摩托大多最高时速超30km以上,而且形状为摩托机车而非自行车。
如果根据gb17761来认定车的安全系数,受害人驾驶的车就是不合格的。
在这起车祸中,肇事人是否可以以此来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而受害人是否可以以此起诉电摩托车的厂家所销售的电摩托是不合格商品而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