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在81年建一泥瓦房过程中,由于当时大队支书也想在我屋后面(正北面)建房,于是他利用手中权势,指示大队其他干部千方百计阻挠(那时我还小,但至今还清楚记得两个女人合举竹篙捅我家瓦顶的情景),他自己也常常前来阻挠,由于父亲人单势薄,又极为老实本分,不胜其苦,最后只能按那人意思签了一份契约,才把房子建下来。
契约的大概内容是:以后如果翻建房子,只能建两层,不能超过现在高度,房子面积不能扩大,四周不能再建其他建筑物。
现在,我把房子拆掉建新房,他就要求我按契约建房,我是坚决不同意,第一,这是不公平的霸王契约,第二,当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现有采光权,双方应按现行法规获取相应的权利。
请问,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这样的契约有法律效力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