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位精神病患者朋友,他的监护人给他买了很多类如黄金钻石名表等的贵重物品,但并没有做过个人财产公证,没有施加过任何法律手段,只是一直放在我这位精神病朋友的身边。
可是现在其监护人年纪已非常大了,并且被查出患上了绝症,眼看离亡期不远。
但是此监护人不肯做任何遗嘱,那么这些黄金钻石名表只是名义上是属于我这位精神病患者朋友的,没有与法律有任何的连系。
请问如果他想留住这份财产,不想在其监护人过世后被其兄弟姐妹抢走是不是只要在其监护人撒手人寰之前做份个人财产公证就可以了?如果可以,那么他患有精神病,所作的个人财产公证是否有法律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