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来路不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车辆等物品,一定索要发票或查明来路,否则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争取取保候审。
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我咨询。
事情发生经过:
1、4月17号早上的时候回收到的170多斤铁,价格250元左右。(回收经过:一个离我们100米左右的邻居看到他们拿铁来卖,然后引导他们卖给我们家。引导原因:我们
这个镇上有多个回收店,因此这个邻居看到后就叫他们卖给我们家。回收时我们店旁边有很多人,大家都可以证明这件事的真实性。)
2、4月17号下午2到3点钟,公安机关带着一个人来,说这些铁是这个人偷的,卖给了我们。然后叫这个人指出铁放在哪个位置(指铁人并非早上卖铁的人,公安说这个人
是小偷同伙,其他人未抓到),当时公安的人表示,下午晚些再来处理。
3、4月17号下午6点左右,公安机关来了人,让我妈去派出所一趟,这一去就到了晚上23点多,其中派出所没有让吃饭。23点多后,这些事情派出所没通知我们亲属,
后来我们通过其他途径知道此事后,便去到派出所,没吃饭,她脸色不好,接着我们弄饭给她吃。就这样,派出所扣留到了第二天早上11点左右,以为放人了,但没放,
而是把她转出了市区里的拘留所,下定拘留10天,拘留日从4月18日起,拘留10天中,我们没任何案件的消息。派出所不告诉我们,说正在审查,叫我们等。
4、4月28号早上8点多我们去到了市里拘留所,他们说,昨晚已经把她转到了看守所里了。我们又去到看守所,看守所回复说在侦查中不让见面。回到家里我问派出所
所长,所长回复还是那样,正在侦查,我问要多久,他说一个月;我问要这么久吗,他说快的话说不定,让我回去等。
5、4月29号下午4点多,公安机关第一次过来我家(发生事情以来),送来了拘留通知书;通知书上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将涉嫌掩饰、隐
瞒犯罪所得罪的,进行刑事拘留,拘留多久未写。
注:这些铁查明是来自水泥厂,他们说这是水泥厂的成品(但铁已上锈),水泥厂负责人报的案,在4月18号的那天我们联系到水泥厂负责人,经过协商,对方同意销案;
但公安机关未同意。在转到刑事拘留时,公安机关表示,物价所对这些铁进行了估价,数量9个,价格840元.(他们说,超过800元即算刑事案件).然后现在到了51劳动节
他们又放假了,案件还在等待中。我们不怎么懂法,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能提供些帮助;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