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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保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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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0057什么是编号?

关于房屋保全问题

徐州市泉山法院于2008年10月关于郑熙铭诉陈德兵一案,泉山法院对属于金殿云正在过户的房产进行了保全,遂提出了异议,异议人认为原告郑熙铭出生于2008年4月28日,而被告陈德兵与金殿云于2007年11月23日离婚,而原在陈德兵名下的两套房产因离婚房产分割,其中一套归金殿云和其子陈化龙所有,且陈德兵因交通事故致郑中亚死亡一案的所有赔偿已到位,现郑熙铭(死者的遗腹子)又提起诉讼将案外人金殿云和其子的房产进行了保全,异议人提出了异议,要求法院依法解封,但是泉山法院认为保全其房产没有过错,因此泉山法院法官不同意解封,请问泉山法院对案外人房产保全合法吗?

咨询者:swordman...内蒙古
[咨询时间:2009-07-29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王玉琳律师
[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手机:18686019792
积分:1100
]
回答时间:2009-07-29 22:05
王玉琳
你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或复议.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07-31 19:49
魏国鹏
向法院执行庭提出执行异议。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李翠英律师
[地区:广东-东莞市
手机:13433031325
积分:46117
]
回答时间:2009-07-29 22:09
李翠英
不合法。财产分割在前,死亡赔偿在后且已赔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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