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先生是2001年结婚的,现在有一男孩,我先生在工作上很实干很努力,我们从开始的一无所有到现在的老家一套房子(老家是湖南衡阳的)广东中山目前有两套房子,汽车等。我先生对我很好,在2005年就给我写了一份证明:一、所有现金及物业和其它一切资金全归老婆罗芸所有。
特此立据 在有就是他的名字和年月日,
可在2007年换身份证的时候,公安局出错把他的名字后面的“贵”改成了“桂”字了。
我想问问,这份证明还有用吗?证明有没有期限的?如果真要离婚和怎么样的,财产是全部都是我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