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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00323什么是编号?

请教律师,

律师你好。多谢你给我指点迷津。

案情,我与青岛一家食品公司签订一份租赁经营协议。协议约定,1、五家商场的供货经营权有我公司接手经营。2、厂房、设备、及两不送货车辆一并租赁经营给我公司,3、租赁费第一年5、5万元。第二年6、5万元••••租期八年。还约定,对方剩余食品原料一次性买断,供货商场的货款需由该公司转服【因合同关系只能如此】,故约定,货款到帐三日必须转付,每逾期一天加交全月货款总额3%的滞纳金,租赁费同理。协议签订后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将原有设备迁入甲方厂区,为申办qs认证改造厂房、增添设施、修建化验室购置设备,维护市场运转共投入资金三十多万元。

诉讼一,2008年5月甲方在欠乙方15万元货款的情况下,以乙方欠缴租赁费为由,向即墨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协议。2、支付违约金6万元及滞纳金1、5万元。

乙方当庭抗辩,1、甲方欠应转付而未转付的货款15万多元,2、乙方为履行协议仅厂房改造就投入资金六万多元,解除协议毫无道理 ,3、提供甲方支付的无效支票一张,金额为18066、55元,4、盘点表载明的4万多元包装物被即墨市质监局判令为不合格品不得使用。以上所举事项均由甲方所派会计到庭作证。即墨法院认为乙方抗辩是两个法律关系,应另案诉讼。判令乙方支付第二年租赁费6、5万元。1、5万元滞纳金的要求并不过高。

乙方不服上诉至青岛中级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甲方自认有到账款2818700元已转付180140元,尚欠91149元,但用其他理由主张扣除。据此,中院认为乙方足以据此抗辩,但被告未以反诉形式进行主张,也无从查明用以抵消的欠款数额。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依法维持原判。

请律师不吝赐教,1、合同法九十九条规定的抗辩权必须以反诉形式主张才有效¬吗?2、对方自认有九万多元未付款的情况下,法院说无法查清不违反证据法规第七十四条规定吗?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两个法律关系。不知那条法规有此规定。二审法院说足以据此抗辩,是否是已经否定了一审的判决依据,我不知哪来的认定事实正确和适应法律无误?再说,法院的判决书中,只有他们的法律术语而无法律条文、法规的出处实在是让人茫然。对这个案子我要申请再审应从何处入手,请高明律师赐教。本案还有后续我会再次领教。

谢谢赐教。

邮箱1127144725@qq.com

咨询者:wenshago...山东
[咨询时间:2011-04-27
悬赏分:
解答数:1]

最佳答案

韩冰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901073030
积分:3921
]
回答时间:2011-04-29 13:50
韩冰
律师助理贾尧为您解答: 您好,依据您的情况,还是反诉对您更有利。建议您搜集相关的证据重新以其他的案由起诉对方,这样可能对您更有利。如果能看到合同和相关的案卷材料,才能做出针对性判断。 还有疑问请拨打13466679878咨询 或找专业律师当面咨询,具体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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