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被告属于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原告应该自行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梁梅芳与阮庆冬以雇员受伤由雇主承担的法律规定将所有责任推向本水泥沙灰溅入右眼造成右眼受伤,经治疗无果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
原告要求被告梁梅芳修建房屋工程承包给无建筑施工第资质的被告阮庆冬施工,被告阮庆冬将内墙粉刷工程以每间4700转给被申请人袁光强(本人)施工,袁光强在施工时以80员一天雇佣原告郭宏才为小工。
原告在吊灰过程中被高处掉下的人。原告在吊灰过程中被高处掉下的人请问详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我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