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abc三个公司属三个独立的法人企业,在其内部被认为是一个集团公司,但事实上这个集团公司并没有在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只是由同一个老板领导经营。
本人自2005年9月到a公司上班,担任办公室主任职务,工资为1300元/月,2006年2月,经公司领导安排,本人兼任b公司办公室主任工作,因b公司比a公司实力雄厚,本人工资于2006年4月起由b公司发放,a公司停发工资,工资标准未发生变化,同时,在兼任b公司职务时,ab公司均未发任何任职或调任文件,只是领导口头安排,直到2007年6月,本人工资才调至2000元/月,而之前b公司办公室主任的工资为2300元/月,b公司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占8层,浮动占2层用于考核(主要为工作表现),而本人拿到的2000元,在工资表中全部是基本工资,无一分钱的浮动工资。从到b公司上班起,b公司开始为本人购买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2007年1月起,b公司为本人购买养老和失业等社会保险。
2008年12月,本人再次经领导安排兼任c公司办公室主任职务,直到2009年7月初,在此期间,除c公司发放本原由b公司发放的按出勤天数计算的工作餐补助外,未发放其他费用。(在领导看来,本人因工资由b公司发放,劳动关系主要在b公司,但在a公司上班时,只有到2006年3月的考勤表;在b公司上班期间,从2006年4月起至今有考勤表;在c公司上班期间,b`c公司均有考勤表)
2009年7月初,领导无理由电话通知本人,经研究决定撤销b公司办公室主任职务,并要求本人立即办理移交工作(三个公司一起移交)并解除劳动关系,当时领导说该给本人的费用一定给,因b公司拖欠工资严重,经测算,包括2008年未发放的工资和本人在工作中的近2万元的垫资及补偿金在内,公司需要支付本人近5万元,本人当即写了申请,只要公司将本人费用支付,本人立即办理移交并解除劳动关系,但两天后,可能领导看资金较多,由公司直接发文,调本人至其他岗位,工资降至900元/月,本人在发文上签署了“本人不同意公司调岗,要求与公司领导协商后再定”,但至今领导也未找本人谈话。
2008年之前,ab公司均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本人有与公司签订一份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公司领导未签字盖章,即便该合同有效,2008年底合同到期,本应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实际未签,考虑到本人也是做行政人事工作,2009年7月初,本人曾申请,要求公司在一周内将劳动合同手续补齐,但至今无音讯。abc,三公司办公地址在同一地址,在以上时间内abc公司的行政人事类工作一直都由本人负责。
在交仲裁院的申诉中是否可以有以下要求:
1要求b公司补齐本人任办公室主任期间的工资,即从2000元补齐至2300元;
2因b公司拖欠工资严重,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补偿金;
3因b公司本人2008年有四个月,2009年有三个月的工资还未发放,属严重拖欠工资,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
4因本人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早已到期,b公司未续签,要求b公司支付2009年1-7月的两倍工资。
5要求b公司支付本人在工作中的垫资一万九千多;(财务有做账)。
6要求a公司按1300元/月补齐本人自2006年4月至2009年7月的工资;
7因a公司从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要求a支付双倍工资;
8因b已经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要求a将各项社会保险的公司部分补给本人。
9根据同工同酬,要求c按其现办公室主任工资标准补齐2009年1-7月工资,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支付;
10要求c将各项社会保险的公司部分补给本人。
以上要求那些属合理,那些需要斟酌,除以上要求外,本人还可以有哪些要求,请各位律师大人明示。本人在此不甚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