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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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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3025什么是编号?

遗产房产继承

一老头a先娶b,生两子一女,b死后a娶c,又生两子一女。

我父与继母09年共同立一遗嘱,在他们去世后将房产平均分给6个子女,并说明此遗嘱为最终遗嘱,以前或以后所立遗嘱均无效。

父亲在立遗嘱后2个月去世了,继母在今年10月也去世了。

在分割房产时老三(继母所生大儿子)突然拿出一份继母去世前8天的遗嘱,内容是把继母她自己的那份房产给她的孙子一个人,也就是老三的儿子。

第一期房款是父母共同支付的6万元、第二期5万元是我们6个子女付的,而且继母在发票上签了字避免我们以后纠纷。

我们是前三个孩子(两子一女)为继母,后三个孩子(两子一女)是继母所生。

请问继母所立遗嘱要求把自己的房产给自己的亲儿子所生的孙子一个人,此遗嘱有效吗?后一份立遗嘱时继母在医院早已病重,去世八天前就早属于病重期间。

老三请了2名律师写了一份见证书,当时只有老三在场,无录像录音也无大夫在场,请问后一份遗嘱有效吗?如果打官司否认后一份遗嘱无效,怎么找突破点,胜算几何?请指教!谢谢!

咨询者:fa145158山东
[咨询时间:201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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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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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2-03 22:30
魏国鹏
后一份遗嘱是生效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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