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消灭
第一套房是我自己在2013年10月份买的,当时因为开发商零首付诱惑,我去买了,54.54平米的房子,总价23.91万,实际毛坯房开放商首付只需要我付9千元,违反了首付付款30%的原则。
然后开发商造假,让我合同签的是首付30%,出的是9万多,精装修房,房总价32.9万。
后面在办贷款时银行一直不相信54.54平米的房总价那么高,换了2家银行,贷款都一直批不下来。
2014年5月开发商给我们买房的说要么退房,要么首付7万买房,不管走哪个程序都需要先去房管局撤销备案。
我已经去撤销备案了,但是到9月还没有把钱退给我。
我想起诉开发商欺骗消费者,在时间和金钱还有精神上都造成损失,要求赔偿这你合法吗?
第二套房是我婆婆也是在同一开发商这签署了合同购买89平方的房子,因为我的钱一直不退,婆婆想把我的房款以及契税抵进去,售楼部人员同意了。
所以我们签署了合同。所以我们签署了合同但是并没有把退我钱抵进去写在合同上。
后面去交房款时,售楼部不同意了,就发生了冲突,打起来了。
这份合同对我们都不利,显示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款就没收定金。
现在不知如何是好?请律师支招。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这个法律规定对我有帮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