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案,因为你不确定侵权人具体为谁,则你可以把该销售公司与快递公司列为共同的侵权人。
在某知名网站上,王先生看到了一款自己心仪已久的数码相机,是由北京某家电子公司发布出售的,价格比市价便宜好几百元。他当即在网上签订合同,并向对方账户打入款项。几日后,这家电子公司委托北京某快递公司,将包裹送至王先生指定收发地点——王先生的单位,但因为当时他不在单位,就交给收发室收下。后来王先生拿到货,打开包裹令他非常吃惊:包裹里放着一块与相机重量差不多的石头。王先生与销售公司联系,给公司则称货已经送出,对于王先生收到石头表示质疑;并认为如果属实,应是快递公司做了手脚,对此事不予负责。本案涉及买卖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责任、物流纠纷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请结合单元一和单元二的有关内容,
1)本案中王先生能否向销售公司主张权利,法律依据是什么?
2)本案中王先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快递公司主张权利,法律依据是什么?
3)针对该类问题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