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9月4日进入一家服饰公司,2008年3月25日辞职,公司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大家都没有签)平时一天要工作十三,十四个小时,一个星期只有一个晚上不加班,一个月休息一天,从没给过加班费,我和其他几个同事就是因为上班时间太长而辞职的,我们是7月分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的,能够追回加班工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