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怎样才能要回她的钱
在深圳打工的她于2005年春季通过网络认识了在中山的他并很快成为恋人。她于同年4月15日、8月16日、9月28日分别以汇款的方式借给他四万元、一十一万九千元、一万一千元,共计一十七万元(其中有四万元是她姐的、一十三万元是她的)给他做生意。他于同年4月27日补写了一张借条给她,次年6月25日他到她老家玩,他兑现了他要给她姐写借条的承诺,补写了他借她姐四万元的借条。他于次年的2月15日汇款一万元、2月25日汇款两万元、3月3日汇款一万五千元、3月8日汇款两万元、3月20日汇款五千元、6月14日汇款三千元、10月汇款五千三百元(共计七万八千三百元)给她 ,还余五万一千七百元未还。
自6月25日在她老家一别后,他未找过她,同年10月他的手机停机,她与他无法联络。事隔四年,她和她姐凭借条到他户籍所在地起诉他。起诉了三次开了六次庭,结果是只追回了她姐借条上的四万元,她的钱未能追回。她的第一案诉讼标的是借条上的四万元(此时的她是凭条索要他欠她那五万一千七百元中的四万元);法庭上他出示了他七笔汇款中间的三张回执作举证,并称因俩人分别在不同的城市而不能拿回借条,此借条已失去效力;而且对他汇的其余四笔款只字未提。(既然3月份就还清了四万元,为何同年6月在她老家不向她索要借条?因为此时的他还欠她近六万元)。一审法院不支持他的主张;二审法庭支持他的主张,并且在二审判决书上写有:其余款项可另案起诉。
第二案她又以口头借款之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标的是九万元或五万一千七百元;她的代理人请他的代理人让他选择,他选择后者。法庭上他称之后无借条的九万元是她资助他做生意用的,是等他赚了钱后用来买房结婚的;他汇给她的三万多元是恋人之间的感情联络。一审、二审法院都以没有借条来否定对借款的认证。
她觉得冤,因为她俩之间虽是恋爱关系,但由于俩人分别住在两个城市,所以她们基本上是电话联系。他做生意要钱急,他写的那两张借条都是后来补的。他收到她汇出的一十七万元后,俩人更是少见面,她只能在电话里催她还款。借款的次年6月25日他到她老家玩,他兑现了他要给她姐写借条的承诺;同时他还说,你的借条等我们回深圳对好数后再写。此后,他不但没去找她,就连他的手机也停机。所以,后面的借款没有借条是他背信弃义造成的;而且,她到法院起诉时手中是有借条的,以没有借条为由否定此款为借款对她有失公正。
她觉得冤,第一案中二审法院对他还了钱又有机会索回借条而不索的事实视而不见,却以“当时俩人分别住在两个城市”为由支持他“因俩人分别住在两个城市,无法及时拿回借条。钱已还,借条已失去效力”的主张,把本来很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她觉得冤,她这两案是连环案,为何法院却把它们割裂肢解?她觉得冤,为何法院对他用他汇款中间的三张回执作为举证这一反常现象不闻不问?